原标题:买了房子没入住,物业费能打折吗?

海峡导报讯 (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思法)“没入住没享受物业服务,还要交物业费?”厦门陈阿姨(化名)多年未支付物业费,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阿姨诉至法院,要求她缴清这几年的物业费。思明法院近日判决陈阿姨应向物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。

陈阿姨买了厦门一小区一套房,房子登记在她名下。起初3年的物业费,一直是陈阿姨丈夫老王(化名)缴交。老王过世后,陈阿姨就没交过物业费,物业公司将陈阿姨诉至法院。陈阿姨认为自己从未实际入住,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,要交物业费很荒谬:“我长期不在本地,但在物业登记过联系方式,从未收到物业的催缴通知。老王去世前,物业费一直有交,即便要补交,也应该打折。”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业主应向物业支付物业费,物业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,业主的核心义务是支付物业费。物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,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。物业已经提供相应服务的,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,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。陈阿姨因房屋空置而减少物业费的要求缺乏合同依据,且陈阿姨承认老王去世后确实没交过物业费,故法院判决陈阿姨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老王过世后欠缴的物业费。

法官提醒,物业应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,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,物业不得以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

来源:海峡导报